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晓星化学在征得用户同意的基础上收集、使用、提供个人信息。我们将竭尽全力保护个人信息,力求用户可以放心使用服务。

  • 第1条 总则

    晓星TNC(以下称“公司”)非常珍视客户的个人信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如下制定并公布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以对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关程序及标准进行说明,并确保迅速、顺利地处理与之相关的问题。

    公司将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公布于网站主页,以便客户随时查看。

  • 第2条 个人信息的收集项目及处理目的

    公司在提供服务所需的最小范围内收集及使用客户的个人信息。

    • 1.收集项目

      1) 客户咨询登记时的收集项目

      必需信息:姓名、电子邮箱地址

      2) 举报中心(实名)备案时的收集项目

      必需信息:姓名、电子邮箱地址、联系方式

      3) 网站使用过程中自动生成并收集的项目

      访问IP信息、服务使用记录、访问日志、Cookie、MAC地址

    • 2.处理目的

      1) 客户咨询登记

      识别用户、应对用户咨询、传达公告事项

      2) 举报中心(实名)备案

      识别用户、举报不正当行为、处理投诉

      3) 网站使用过程中自动生成并收集的项目

      掌握访问频率以及收集服务使用统计数据

  • 第3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

    公司在收集客户的个人信息时经客户同意的保留及使用期限或法令规定的个人信息保留及使用期限内保留个人信息。

    • 1.经客户同意后收集的个人信息项目的保留期限

      1) 客户咨询登记

      保留期限:1年

      2) 举报中心(实名)备案

      保留期限:1年

      3) 网站使用过程中自动生成并收集的项目

      保留期限:6个月

    • 2. 此外,根据商法等相关法令需要保存时,在相关法令规定的期限内保留客户的个人信息,该期限如下

      1) 合同或订单取消等相关记录:5年(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
      2) 货款结算及财物等供应相关记录:5年(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
      3) 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处理相关记录:3年(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
      4) 商业账簿以及与营业相关的重要文件所含的个人信息:10年(商法)
      5) 传票或与之类似的文件所含的个人信息:5年(商法)

  • 第4条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

    当个人信息保留期限结束或达成处理目的等后不再需要个人信息时,公司应立即销毁个人信息。
    即使经客户同意的个人信息保留期限结束或已达成处理目的,当其他法令规定继续保存个人信息时,将该个人信息转移至其它数据库(DB)或另安排保存地点进行保存。

    • 1. 对于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储存的个人信息,通过防止记录重新生成的技术性方法进行删除。

      2. 对于以纸质文件形式记录、储存的个人信息,使用粉碎机进行粉碎或焚毁。

  • 第5条 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公司为确保个人信息业务顺利执行,如下委托个人信息处理业务。

    • 1. 网站运营

      受托人:晓星TNS(株)
      委托业务的内容:网页维护及系统管理

    公司在签订委托合同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在合同等文件中明确规定禁止在委托业务执行目的外处理个人信息、技术性及管理性保护措施、转委托限制、对受托人的管理及监督、损失赔偿等责任的相关事项,并监督受托人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

    委托业务的内容或受托人发生变更时,将立即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进行公布。

  • 第6条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原则上,公司不会将客户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需要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时,将在另行获取客户的同意后,通过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说明提供明细。
    但在下列情况下,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无需客户同意,即可在收集目的范围内提供个人信息。

    • 1. 法律作出特别规定或为遵守法令上的义务而不可避免的情况

      2. 明确判断信息主体或第三方的生命、身体、财产利益所需的紧急情况

      3. 为达成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正当利益所需,且明确优先于信息主体权利的情况(仅限与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正当利益有较大关联,且未超出合理范围的情况)

      4. 公共卫生等公共的安全和安定所需的紧急情况

  • 第7条 客户、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客户可随时对公司行使要求阅览、更正、删除、停止处理个人信息等的权利。

    •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41条,可通过书面文件、电子邮件、传真(FAX)等行使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权利,公司将立即对此采取措施。

      可通过客户的法定代理人(未满14周岁的儿童的情况)或受任人等代理人行使权利。此时应提交委任书

      对于个人信息的更正及删除要求,当其他法令明确将该个人信息列为收集对象时,不可要求删除

      公司收到基于客户权利的阅览、更正、删除、停止处理要求时,将确认提出要求的是否为本人或其正当代理人。

      客户要求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的错误内容等时,在完成更正或删除之前,公司不会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

  • 第8条 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公司为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采取以下措施。

    • 1. 管理措施

      制定和实施内部管理计划, 定期开展员工培训等

    • 2. 技术措施

      安装访问控制系统、 重要信息加密保护、 采用杀毒程序等措施以防止计算机病毒引起的破坏、 采用以加密算法确保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安全传输的保安措施(SSL)、运营入侵防御系统等

    • 3. 物理措施

      对进入电算室、资料保管室等进行严格管控

  • 第9条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行及其拒绝相关事项

    网站运营所需时,公司将运用随时储存及查找客户信息的“cookie”。cookie是用于运营公司网站的服务器向客户的浏览器发送的小型文本文件,储存于客户的计算机硬盘中。

    公司出于下列目的使用cookie

    • 1. 分析访问频率或访问时间等、掌握用户的喜好和关注领域以及追踪其轨迹

      2. 通过掌握各种活动参与度及访问次数等进行目标营销以及提供个人定制型服务

    • 客户拥有对储存cookie的选择权。因此,客户可通过在浏览器中设置选项,允许储存所有cookie,或在每次储存cookie时进行确认,或拒绝储存所有cookie。

      或在每次储存cookie时进行确认,或拒绝储存所有cookie。

    • ※ 设置方法

      Microsoft Edge :网页浏览器上端的设置 > cookie及网站权限 > 选择设置方法
      Google Chrome :网页浏览器上端的设置 > 个人信息保护及安全 > cookie及其他网站数据 > 选择设置方法

    • 若客户拒绝储存cookie,可能无法为客户提供服务。

  • 第10条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及负责部门

    公司如下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及负责部门,以保护个人信息以及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投诉。

    • 1. 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

      姓名 : 韩顿源 组长
      部门:安保组
      电子邮箱:dw_han@hyosung.com

    • 2. 个人信息负责部门

      姓名:卓秀言 Pro
      部门:品牌营销组
      电话号码:02-707-7886
      电子邮箱:sueontak@hyosung.com

      客户使用公司服务时产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投诉、损害救济、个人信息阅览申请等相关事项均可向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及负责部门咨询。公司将迅速答复及处理客户咨询事项。

  • 第11条 客户权益侵害的救济方法

    客户可向下列机构咨询关于个人信息侵害的损害救济、商谈等。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privacy.kisa.or.kr / 118)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www.kopico.go.kr / 1833-6972)
    大检察厅 (www.spo.go.kr / 1301)
    警察厅 (ecrm.cyber.go.kr / 182)

  • 第12条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变更相关事项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2024年1月26日起适用。
    原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可在下方进行确认。